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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计两校区搬迁后实验室特种设备及持证人员信息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9-22 15:17:27   作者:实验室管理处   浏览次数:


各学院(系)及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26)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暑期两校区实验室搬迁工作实际,为全面掌握搬迁后各实验室特种设备的数量、分布及安全状况,摸清各院级及有关单位特种设备持证人员底数,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现就开展特种设备统计及持证人员信息填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

本次统计范围覆盖两校区搬迁后所有涉及特种设备的教学、科研及相关辅助实验场所。统计对象为对照《特种设备目录》(质检总局2014年第114号公告,见附件1)判定属于特种设备的各类设备

搬迁后已报废、待报废但尚未拆除的特种设备,也应一并填报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各院级及有关单位应逐一排查,确保不漏报、不瞒报。

二、搬迁设备的使用登记变更要求

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26)的规定,各院级及有关单位对搬迁后涉及移装的特种设备逐台核实,按照上述规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尚未完成变更登记的设备,应在统计表中如实标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须完成登记。拟停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设置停用标志,并按规定告知登记机关。

三、安全总监与安全员配置要求

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见附件2)及TSG 08-2026的规定附件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安全总监和安全员,明确岗位职责,并逐台明确负责的安全员,实现“一机一责任人”。

各院级及有关单位安全总监由本单位主管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负责人担任。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应当具备识别和防控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持证人员信息统计

各院级及有关单位统计本单位拥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质的人员信息。统计范围包括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人员。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作业,各院级及有关单位应结合本次统计,摸清持证人员底数,对持证人员不足的实验室,及时安排人员参加取证培训。

五、建立风险管控制度

各院级及有关单位应在本次统计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特种设备类别和使用特点,制定《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安全员每日根据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并填写记录,安全总监每周组织排查,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组织调度会,会议记录存档备查。相关工作记录应存入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六、填报要求

(一)以实验室为单位,对照《特种设备目录》逐一排查确认,逐台填报附件4。各院级及有关单位在汇总各实验室详细统计表的基础上,填写附件5,详细表和汇总简表须一并报送。

(二)持证人员信息以学院为单位汇总,填写附件6

(三)统计表中“设备代码”为使用登记证或产品数据表上的法定唯一标识,与资产编号不同,须据实填写,不可互相替代。“是否简单压力容器”一栏须根据设备铭牌或产品数据表如实填写。

(四)各院级及有关单位同步检查每台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是否完整,档案至少包括: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定期检验报告、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附件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搬迁后设备档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

(五)请各院级及有关单位于2026年930日前将上述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sysgl@xsyu.edu.cn附件5和附件6同时将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的扫描版一并发送至邮箱

七、工作要求

各院级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统计工作,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填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搬迁后设备位置和使用状态发生变化的,须同步更新安全技术档案信息。逾期未报者视为无特种设备,由此产生的安全管理责任由相关单位承担。

联系人:李老师  杨老师   联系电话:81469693

附件1  特种设备目录(质检总局2014年第114号公告)

附件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

附件3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26)

附件4  实验室特种设备信息汇总表

附件5  实验室特种设备管理台账

附件6  持证人员信息表

实验室管理处  

2026年9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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